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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PAT货柜装柜监柜封箱(封条)追踪验证程序

发布时间:2012/5/17 0:14:14    浏览数:

货柜装柜监柜封箱(封条)追踪验证程序
第一条 目的

本条例旨在防止危险或不明物品混入货柜车随产品运往目的地。
装运主管或代表人必须监督成品装入车辆的过程。
装运主管或代表人可以不参与装货,唯一职责是监督并指导装货过程。
第二条 货物装运准备
1.选择声誉好、服务周到、遵守承诺的承运公司,并根据出货日期提前联系承运公司;
2.货物装运前,应做好报关工作,并准备好有关装柜文件,如装柜单等。

第三条 装柜前监控
一. 货柜车进入厂区后,在产品装柜前,保安总部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
1. 指挥货柜车进入“货物装柜区”;
2. 阻止无关人员接近空柜;
3. 阻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或危险物品进入“货物装柜区”。

二. 装箱前检查集装箱是否装有隐蔽间隔,结构是否稳固。检查依据下列准则进行:

1. 检查部位:前板、左侧/右侧/底/顶板、箱顶、内/外门、底架外部/下方、隐蔽间隔。
1.1 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焦木或填充剂的味道;
1.2 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的痕迹、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质地差异。
2. 结构:检查前后角柱有无裂缝。
2.1 检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损或开裂;是否丢失松脱零件或紧固件;
2.2 进行内部漏光测试:检查有无因门封缺损、孔洞、焊接破损、地板损坏或分离、紧固件松脱/丢失造成的光线渗透。此检查在箱门完全紧闭的情况下从内部进行;
2.3 在门的末端检查锁条,包括托架、导杆以及凸轮,查看有碍箱门操作或关牢的缺损,例如折曲、弯曲、凹陷等;
2.4 在下层结构,检查横向构件、外伸*架和附件是否有洞;
2.5 在下层结构,检查底板、箱板或板条是否破损、开裂或断开。
3. 如果发现集装箱有任何异常,管理人员必须在放行货物前进行复查。

第四条 装柜监控
1. 货物装柜前,保安人员应核对装柜单;仓管员应对出库物品作好核对工作,办理有关出库手续。

2. 由保安人员或在保安人员的监督下打开空柜后,保安人员应亲自进入空货柜车检查,确保空柜内无任何异物。在无保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不得打开空货柜车。

3. 货物装柜时,保安人员应监督整个装柜过程。并检查装柜产品是否正确,产品包装是否有异常。产品是否按照箱体向上的原则码放;在最后柜尾约3米起,要视货物少的情况可以以楼梯级的形式码放;防止货物太高,而尾柜太多空位,货物掉下来造成损坏;

4. 应严格安装柜单指定的产品和数量及工程部规定的装柜方式进行装柜。装柜的产品,除保安人员因抽查的目的可以打开包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开包,除非有品管部门的拆包通知。

5. 严禁装本柜产品以外的任何物品进入货柜车内。

6. 异常情况处理。当装柜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处理。如:柜地板上有钉或木屑片;

7. 发现产品包装被意外打开,应立即停止装柜,并检查包装内是否有异物,必要时应报告保安部;

8. 当出现溢装时,应立即报告船务部,即查明溢装原因。若因产品包装尺寸太大,要同客人解释;若因叠柜方式不正确导致溢装,应拆柜重装;若不能查出溢装原因,应将整柜产品全部拆出,检查货柜车内是否装有其他物品,确认柜内无异物时方可重新装柜;(一般20'柜装以28CBM计,40'GP柜以56CBM计,40'HQ柜以65CBM计,45'HQ 柜以71CBM计;)

9. 保安人员及专职监管人员应严禁非法人员(恐怖分子)把违禁品、危险品(枪支、弹药、毒品等)其他物品混入车厢。
10. 当出现短装时,应与顾客联系,征求顾客意见,必要时应在海关备案。在未得到顾客的许可及海关的同意时,不得在短装货柜内装载其他物品。

第五条 货柜加封控制
1. 保安人员及专职监管员应在封箱前,对货柜进行再次检查,并影像记录;

2. 装柜完成后,保安人员应根据出货单再次核验,确认无误后,在装柜单上签名,同时,在保安人员的监督下立即将货柜车上锁、加贴封条,并记录货柜车号及封条号;

3. 已上锁/加封的货柜车,原则上不得开锁/拆封。因特殊情况需开柜时,必需说明原因,经总经办批准后,在保安人员的监督下方可开柜,并记录开柜的详细情况。

第六条 货柜发运/验证控制
1. 货柜车装满柜并加封后,应立即发运至港口,不得无故在厂区内停留。保安人员应一直监管装柜现场,直到货柜车驶出厂区。
2. 特殊情况下,货柜车需在厂区内停留或过夜时,应及时通知保安部,保安部应安排专职保安人员看守,直到货柜车离开。并且在第二天起运前,应检查柜锁、封条是否有损,确认无误后才能起程;
3. 装柜车在运往目的港口的途中,不得作无正当理由的滞留,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开货柜;
4. 装运主管或代表人必须合理预计运输所花费的时间,然后致电香港公司。由香港公司与目的地(集运人或港口)适时联系,监控货物的运输,并核实车辆是否已到达。
5. 我公司所有出货货柜不得在前往集运人的途中不得搭载其它厂商的货物。
第七条 其他要求及规定
一. 对卡车司机和其助手规定
1. 对于非整箱装载:
2.1 装货主管应提醒司机及其助手,不得参与装货过程;
2.2 卡车司机及其助手可出现在装货现场,但不能主动参与装货过程(例如,搬动发运纸箱);
2.3 卡车司机及其助手可向工厂装货人员建议最有效的装载方法。
2.4 他们可以清点/检查产品。
2. 对于集装箱整箱装载:
2.1 装货期间,卡车司机及其助手不得在装货区逗留。只能在公司食堂或写字楼休息等待;
2.2 集装箱上锁密封前,卡车司机及其助手可以进行最终目检。
二. 集装箱存放
已装货集装箱如非立即运走,必须存放在安全区域。未装货的集装箱必须以安全方式存放。要求:
1. 已装货集装箱必须存放在厂区内。特殊原因放在厂外时,则可将其存放在公共建筑物内,但必须有人全程看守。每次存放已装货集装箱时,集装箱都必须上专用铁锁密封。
2. 空集装箱必须以安全方式存放。例如,存放在厂区内安全区域;如不可行,可将其存放在厂区外,不过必须加上专用铁锁保护。
3. 已装货和未装货的集装箱应以门对门或门对着墙壁的方式存放,防止有人进入。
4. 已装货和未装货的集装箱在存放之前都应关上门密封。
第八条 相关的运输单证应得到妥善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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