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劳工标准(三) :工时
发布时间:2012/5/17 0:09:28 浏览数:
EICC劳工标准(三) :工时条款内容:
有关商业实践的研究显示,生产率降低、离职率以及损伤和疾病的增加与工人疲劳有明显的联系。故此,工作周不应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另外,除非是紧急或异常情况,一周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在内不应超过 60 小时。每周七天应当允许工人至少休息一天。
条款解释:
供应商行为准则要求供应商做到以下几点:
• 制订与当地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相适应的每周工作时间表。
• 如果可能需要加班,请提前通知工人。
• 供应商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工作时间,对加班应适当进行补偿。不得要求工人每周工作超过60 个小时(包括加班),获得他们同意的特别业务情况除外。在工作周最大值较少的国家或地区,适用该标准。每周七天,须允许雇员至少休息一天。
•除非当地法律要求另有规定,本规定可能不适用于享受豁免的雇员,包括那些处于行政、管理或专业职位的雇员。
评估建议:
• 审核记录工作时间的系统以确定时间记录得准确完整。
• 采访工人以确定他们是否对供应方的加班政策了如指掌。
• 审核生产记录和评估供应商避免不必要的或多余的加班。
良好管理范例:
• 供应商按照适用的法律保持和应用支付工人加班费的系统。
• 供应商有一个用于确定生产能力的流程来使加班时间减至最低。
• 向雇员提供工资收据,这些收据清楚地显示了薪酬,包括加班小时数和加班补偿级别。
可能违反情况:
• 缺少工作时间记录、工作时间记录不正确或无工作时间记录。
• 对实际的工作(下班时间工作)时间不支付报酬。
• 加班超出准则中的规定。
• 不提供法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和休假。
• 不认可法定的用餐和休息时间。
• 工作时间记录设备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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